2009/08/04

文創法出,台灣流行音樂能否再造榮景?(下)

健康合理的音樂數位市場,還未成立

正因為音樂這種無形產品的特性,使它特別容易受盜版的侵害。音樂載體因數位科技日新月異,一方面改變受眾聽音樂的習慣,一方面也使得網路侵權日益猖獗。傳統夜市盜版,消費者必須此時此地人到那裏才買得到盜版碟;數位盜版是音樂一旦上線,藉由幾秒鐘的按鍵動作,成千上萬人下載,超越國界地,一瞬間炸彈開花般散播開來,殺傷力驚人。時下許多年輕人已養成了上網抓音樂,而不花錢買唱片的習慣。

2003年孫燕姿發行「The Moment」新專輯,曾首開先例,將一首從未曝光的新單曲上線,歌迷預購一組網路密碼,即可付費下載,一次25塊台幣。不料這項創舉很快遭非法下載,功敗垂成。顯示音樂數位市場的倫理其實尚未建立,當內容生產者想要建立一個新的數位銷售模式時,往往受到無情打擊。

當初蘋果電腦i-Tunes買下音樂授權提供合法線上音樂下載,大大改變了音樂消費模式,但合約只限美國,像I-POD一年十萬到20萬台,裡面的音樂都是未授權的。台灣這幾年陸續成立合法的音樂線上服務公司:KKBOX,Ezpeer+,Mu-mo,iNmusic等,就串流(Streaming)和下載分別收月費。總之聽眾直接下載mp3,已漸成風氣。馬世芳就說沉寂已久的黑膠唱片近年開始翻紅,音樂玩家兩極化購買黑膠和mp3,直接跳過CD。

數位版權管理機制(DRM,俗稱的加密)近年在流行音樂界被熱烈討論中,但科技界仍分成DRM和DRM free兩派,對音樂數位版權的開放或管制的看法莫衷一是。

馬世芳認為,目前音樂界還在測試消費者對模式和價格的接受點。他企劃統籌的「城市音樂」平台,去年起和中華電信合作,錄製高品質現場音樂展演實況,以計次收費的方式提供樂迷線上收看及收聽。但李瑞斌卻認為,即使最後是DRM free上風,科技端的利潤分享模式也勢必要有所調整;簡單說就是:「以前free的東西不代表永遠都會free。」,消費者的觀念一定要變。

他期待產業端、科技端、消費端,盡快建立一個合理、健康的市場秩序。不過,時間需要多久?流行音樂產業才能停止失血?李瑞斌也不敢樂觀預測。

公部門能成為流行音樂的推手嗎?

學法律出身卻立足於流行音樂界的李瑞斌,領導IFPI對抗盜版和網路侵權一路不遺餘力。公權力是否能成為流行音樂產業的推手?李瑞斌期待公權力用在建立一個好的市場秩序上面,譬如P2P 軟體動輒50萬名會員,如何告起?就需要公權力的協助。目前,最為業界詬病的是,流行音樂還找不到單一的主管機關窗口:唱片主管權在新聞局出版處, 詞曲創作在文建會,演唱會在教育部和境管局......,事權不統一,主管層級不夠高,橫向協調不力。

但除了基礎環境的鋪設和相關法令的成立外,李瑞斌和馬世芳都不認為政府應該親力親為、介入產業的製作和行銷。甚至馬世芳說,如果唱片產業惡化到必須向政府拿補助才能生存,像國片輔導金那樣,早就該自己關門收山了。因為唱片工業不可能獨立於娛樂工業而生存,即使不可能回到90年代初期的顛峰期,但分眾市場仍有穩固基礎,對兩岸市場也願意保持樂觀。

馬世芳說文化產業不應以硬體作為主導,甚麼都要蓋園區、蓋中心。大興場館不但有與民爭利之嫌,還可能扼殺生機。政府應以建設軟體和人才的制度為主,重視既有的指標廠牌、音樂聚落,照顧現有的人才所需。與其砸大錢辦放煙火式的音樂活動,砌出的是排場,而非文化產業;不如用更精省的經費培育人才,譬如送音樂人出國,促進人才的國際交流。

另一項馬世芳認為的當務之急的工作是:的收集、保存、保護、整理、典藏音樂相關資料;近30、40年來,音樂是台灣最重要的文化輸出品,影響力超過電影、戲劇、文學,一旦有系統地整理、典藏,可是無形的文化資產。像這種文化的、教育的、關乎公共價值的,但缺乏市場性的工作,業界不會做,但政府應該做。

馬世芳曾為文:「我常常在想,1976年陳達老人帶著月琴上台北到『稻草人西餐廳』唱歌的時候,要是現場有一部錄影機,那該有多好!同樣地,1986年羅紘武入伍前『紅螞蟻』在高雄的告別演唱會、1991年濁水溪公社在『Wooden Top』的表演、1993年伍佰在『息壤』轟動藝文圈的演唱、1994年『Scum』時代的骨肉皮......那些曾經輝煌的片段,如今都化為老骨頭口中懷舊的傳奇了。若是當時有人帶著錄音機、錄影機,把彼時鮮猛生動的現場實況留下來,我們便能知道,唱片之外,他們曾經創造出何等令人驚嘆的聲音。那都是歷史的血肉,是後輩殷切想望的珍寶......。」

令人迷惑的文創法

李瑞斌為「大興場館」之說緩頰,說他原則上是贊成建流行音樂中心的,因為全台灣還沒有一個流行音樂演唱會的專門場地。觀諸台北大、中、小三巨蛋,都是綜合體育、音樂、表演的多功能用能場館,並非適合高品質演唱會的理想環境。而全台擁有最高品質音響空間的中正文化中心音樂廳,堅持藝術性,完全排斥流行音樂進入。現在各鄉鎮縣市很多淪為蚊子館的文化中心,也都是禮堂的建築格式,其實難以翻修成中型音樂場館。

好幾個版本的文創草案來來去去,讓產業界的人覺得霧裡看花。李瑞斌認為,文創法位階定位不明確,是最令人迷惑之處;如果作為國家文化創意產業政策的憲法,那麼以這個位階層次,其中許多如關於施行細則的法條必須拿掉。如果說,這個法案是國家帶領人民邁向文創大國的執行依據,那麼其內容定位又不明確。文創產業類型從五項到十五項,改來改去,只引發各界很大的困擾和紛爭。

文化創意產業是指文化事業有望升級為產業者,還是指產業中摻有創意和文化成分者?李瑞斌半玩笑地說:檳榔西施是不是一種創意?它有沒有文化?有沒有產業?流行音樂是產業,但一年周邊收入就達20億的周杰倫一個人算不算一個產業?還是一個組織才算一個產業?

目前的文創草案連這些基本問題都無法回答。

馬世芳說,音樂文化的起點,素人的、草根的,最原創的部分不在大企業,不在唱片公司,不在園區;卻可能在網路上、在life house、在隱於小巷街弄間的音樂酒館中。政府對民間音樂展演空間,法規重重設限,稅賦層層剝削,使民間經營場館者根本無利可圖。本該是音樂創意的沃壤,卻備受壓抑;應先滋養民間土壤,讓音樂人有安身立命的環境。

文創產業是讓許多像阿嘉一樣的音樂創作者出人頭地的奇蹟?還是有如海角鄉長喟嘆的:山也BOT,海也BOT---又再是政商聯手分配資源的藉口?值得深思。

1 則留言:

匿名 提到...

您好~

我是交通大學的學生,基於學術研究需要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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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您的個人資料將受到嚴密保護,請勿擔心~!!)

問卷網址: http://www.my3q.com/home2/261/s110705/49536.phtml

國立交通大學 傳播與科技學系

吳曼姿 e-mail: s110705@hotmail.co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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