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登載於1101期《新新聞》:沒有文化,哪來文化創意產業?披頭四音樂、電玩「古墓奇兵」、小說《哈利波特》----他們有甚麼共同點?
一,都來自英國,二,都很賺錢。
1998年英國率先正式提出創意產業(creative industry)的名詞,短短幾年擴散歐洲、美洲、亞洲、澳洲,被許多有意發展文創的國家或地區調整後採用,無論稱為文化產業、創意產業、文化創意產業,儼然是二十一世紀初全球化市場的當紅炸子雞。一方面由於資本主義的發展熟透,加速文化力的商品化;另一方面,國際社會間的綜合國力評比,除傳統國防、政治及經濟等有形的「硬國力」外,越來越看重文化力量、國際認同度等無形的「軟國力」。而軟國力的實質就是文化實力。
文化創意產業的說法,並非自發,而是橫向移植進入台灣。2002年游內閣提出「挑戰2008:國家發展重點計畫」,將文化創意產業納入重點。一時之間,文建會派遣去英國等取經考察的種子人才多如過江之鯽,或六周、或三個月,回國做成報告一堆洋洋灑灑。當時文建會還估計台灣文創產業2001年的產值達到4,400億元台幣,2008年,將達1兆1,600億元。這張支票自然是跳票了。
然而,「文化就是國力,也是台灣的關鍵實力」的看法,仍是當今文化政見的主流;無論文化預算的「加碼」,或文化觀光部的願景,都充滿文創產業的經濟性語彙。事實上,台灣多年來受困經濟力緊縮、外交情勢一路頹敗,多少將文創產業視為脫困突圍的靈丹妙藥。
只是,當概念橫移而來,經過東窺西望、囫圇吞嚥、而後理解的過程之後,仍須潛心靜氣,誠懇地檢視自我,方能做務實有效的調整,不重蹈政策淪為口號、無法落實的覆轍。本文絕非在汗牛充棟的分析比較中再添一筆,而是先試著問對問題:
1. 文化創意產業等於文化政策嗎?
著眼於「文化是好生意」,文創產業使得一向處於國家機構弱勢的文化部門,因有望晉身為「增產報國」的一員大將而變得重要起來,那種興奮之情身頗可體會。
但文化創意產業能與一個國家的文化政策畫上等號嗎?
產業講究產值,獲利是目的。但文化是甚麼?文化是不論富貴貧賤都有接觸美好經典的機會,文化是對藝術品、對人格、對事物都懂得鑑賞分辨美醜的能力,文化是販夫走卒行為舉止都能有的氣度。文化可能是一個穿199元襯衫的人,卻能分辨得出南管和北管音樂,雖然這並不能幫他賺到甚麼。文化有其非功利力的一面。
在將本求利的資本主義社會裏,文化更具備「人之所以為人」的教養功能,釋放人在工具理性所囿的個性與獨特。創意也由此而生。
現代企業講究創意,發現創意往往為致勝關鍵。但創意的源頭並不是獲利,文化的本質也不在獲利。若因豐沛文化力而衍生高產值,很好,財富可以回頭滋養文化環境,促進優秀人才投入,甚至協助國家產業轉型,這是良性循環。
但著眼於獲利,對文化藝術要求立竿見影的產值,就有點本末倒置了。國家的文化政策,本應建立在對全體國民人心品質的塑造上,從文化的層理譜系:從常民文化到純藝術,從傳統藝術到前衛實驗藝術,從基礎文化教育到專業文化,做整體的規劃與資源分配。然文創產業匆匆迫降,文化主管機關亂了譜、錯了套,無功而返其實是最自然不過的結果。
甚至,文化政策已被非文化邏輯所主宰,「效率」及「工具化」的思維,進一步敗壞台灣厚度嫌不足的文化環境。不管是「五年五百億」、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」、「數位內容產業發展條例」,動輒指標式地希望在幾年內達成諸多目標,將「文化創意」當作可快速增加GDP、提高就業機會的賣點。將文化視為工具,文化的格局不升反降。藝文界未蒙其利先受其害。事實上這幾年,藝文基層的憤怒正漸漸升騰,隱而未發而已。
文創產業策略將重點放在商業設計、創意家具、創意生活、紡織與時尚、數位和傳統工藝技術,這些顯而易見容易「變現」的文化產品上,或許無可厚非。但一個國家的文化視野以及全文化的想像,也收縮到這個範疇來,就實在太可悲。就精神面來說,更是文化的倒退。
2. 文化可以被「觀光」嗎?
現代觀光產業的趨勢,從地景式的搜奇心態發展到文化性消費。觀光加入文化層面,而文化則增值一個地區的觀光潛力。當我們去西藏、羅馬尼亞、保加利亞、西班牙、葡萄牙等地旅行,著眼並非這些地方社會特別富裕進步、或哪個地理景觀奇異瞠目,而是希望體驗其生活與文化。從這角度,文化當然是可以被「觀光」的。又如紐約、倫敦、巴黎等國際都會,人口約三分之一流動型的國際觀光客,人潮帶來錢潮,無形也擴大了文化藝術的市場。
但一個國家文化生活與價值若建立在創造「產值」之上,只會產生淺碟式的文化,結果是一下子被看光光!試想一個地區,全部文化資產均「觀光化」,這樣的國家你會想參觀嗎?參觀多久?參觀幾遍?一旦工具性思維成為主宰,就不可能造就出一個文化國家,充其量只是一個重商國家,吸引地球村居民來從事商業活動。事實上幾年前社區總體營造漸漸疲軟的原因之一,正由於所有鄉鎮改造的結果越來越顯得一致----一致地觀光化。
英國在1997年成立文化媒體體育部(DCMS,Department for Culture,Media and Sport),根據2003年前去考察文創產業的桂文亞的觀察分析:英國政府之所以能將「文化」、「娛樂」、「體育」、「媒體」四者加在一起成為一個部門,因在英國,「文化就是生活」是一種實踐,而不是概念,娛樂、體育、媒體早已是人民文化生活的一部分。
台灣是否適合能如是複製?頗值商榷。我們必須誠實地說,過去台灣的文化預算偏低(只有百分之一點三),文化政策作為妝點,文化主管酬庸性高,文化議題也普遍不受重視;當然,文化也不是台灣外銷的強項。文化主管機關升格,原意在提升文化在政策上的層級。倏然與觀光合併,對先天不良的文化說不定反起排擠作用。不能化為觀光產值的文化,漸漸淪喪;而觀光式的文化,大行其道----這就是一個所謂「文化國家」的願景嗎?
3. 文化可以跳過內需市場而逕行外銷嗎?
台灣可以乘遊艇的人不多,而大量外銷遊艇;台灣可以不騎自行車不多,而大量外銷自行車;台灣人可以用不了那個多台電腦,卻成為晶圓代工大廠。但是,文化可以嗎?
文化可以產生自大部分人都不需要文化的地方嗎?藝術可以自與人民土地生活都無關的真空管生產,直接外銷?這是不可能的。因為文化的養分來自生活,越來越多欣賞人口,擴大藝文消費市場,整體藝文水準提高,自然刺激藝文創作的水準更精煉、更高深,足以具備國際競爭力;像金字塔般,先有廣度,自有高度,這才是文化的健全生態。
譬如台灣的表演藝術,有雲門舞集、有無垢、有優劇場,這些有國際市場的藝文團隊,是台灣奇蹟,也證明台灣的表演藝術有放眼國際的潛力。也因此國內逐漸產生藝文補助政策,大專院校藝術相關科系大幅增加,但整體文化消費市場,與這些團隊崛起的年代相比並無太多增長,這是一大隱憂。有多年前國片紛紛投入影展而疏離本土市場體質轉弱的前車之鑑,文化主管機關在思索國際交流方針、創造外銷數據的同時;更應該健壯內需市場,從教育上和制度面,創造國人普遍更多欣賞表演藝術的機會。因為文化藝術,不能是一朵失根的蘭花。文化藝術必須富植於人民的文化生活,同時也是國民權利的一部分。
雲門舞集林懷民曾說:「我們常說人的氣質要薰陶,文化要培養。培養與薰陶都暗示著長時間的作為。個人如此,國家的政策的營造與落實,更是如此。如何把文化經費真正沉澱為全民的文化教養,才是政府推動文化政策需要關心的。」
4.文化等於好生意,所以政府企業化?
文化是好生意的說法,不知道是否暗示藝術家成為生意人,或暗示政府可以做生意首腦?不過至少觀察這幾年文化主管機關的作為,很將後者當作指導原則似的。請自問:政府的角色和企業真的一致無異嗎?從朝到野一致服膺市場性原則的國度,就是我們國民的幸福願景嗎?
那麼保護弱勢、維續傳統、協助小眾、精緻、非主流和前衛原創藝術的永續發展,使人不論貧富貴賤都有接受教育文化的權利,這些市場經濟做不到的幸福,由誰來維護?
站在市場的角度,這也是與民爭利的不公平競爭。政府本是納稅人繳錢、選舉管理者,創造集體更大福利的組織;卻利用國有土地資本,動輒ROT、BOT、OT出去,無異集最大資本聚歛的超級大包商,將原本規劃、執行文化政策的責任,發包給中游----具備雄厚資本的文創公司,若搞得成功是政府「知人善任」,搞不成功也是承包商「經營不力」,真好一門穩賺不賠的生意啊!
這場政府擔任大莊家的市場遊戲裡,文化創意根本----創作者,便淪為資本市場的最下游、永無翻身成為分配的最弱勢了。
實施創意產業最「悠久」的英國已開始檢討文創成果,越來越強調個人的(individual)創造力:「創意產業源於個人的創造力、技能和才華,透過產生和開發為智慧財產權之後,具有開創出財富、就業的潛力。」
而南韓自1998年提出「文化立國」方針,《文化產業發展5年計劃》將第一個五年 (自1999至2003年)分三步實施。第一階段在法律、資金、人才、組織等方面為文化產業發展打基礎;第二階段在發展外向型產品,開拓海外市場,提高國際競爭力;第三階段建設一批文化產業園區,形成集約化、規模化產業經營。反觀台灣的文創產業,似乎想畢其功於一役,反顯步驟錯亂、欲速則不達。五大文化園區率先編列大筆預算發包興建,而制度、人才、資金募集與組織的基礎工作上,則看不見任何完整的規劃和想像!
文創產業的根本在文化,弄壞了文化,再高超的行銷、再精密的會計、再豪華的劇院或園區,也不過像「《長坂坡》沒有趙子龍,《空城計》沒有諸葛亮」!
六年來文創產業只聞樓梯響,口號多過實質,正期待新政府有所作為。台灣文化預算比起先進國家明顯偏低,但我認為在談預算喊價式、宣示性加碼以前,必須先回到文化本位思考,莫以外行領導內行。市場、效率、鈔票、選票、工具化、產業化,本身並不是錯,只是據以作為文化核心看待,取代文化思維,無異殺雞取卵,結果不言可喻。文化諸君或各界賢達,請別再胡亂喧囂,先試著面對自己,老實問對幾個問題吧。
文創法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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